1哪些建設項目、建設活動需要辦理環評手續?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納入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名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答: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名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要審批。5建設單位自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需要在什么網站實施網上備案?答: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生態環境部統一布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備案系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應用網上備案系統,通過提供地址鏈接方式,向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配網上備案系統使用權限。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網上備案系統地址鏈接信息。6哪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答: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其網站的網上備案系統同步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對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備案信息不公開。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有關規定,將其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8規劃環評對于規劃有什么作用?
答:規劃環評主要論證規劃方案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明確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提出生態環境保護建議和管控要求,為規劃決策和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管理提供優化依據。答: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是規劃環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文件要求,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是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開展規劃環評和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落實規劃環評措施要求,實施園區生態環境源頭防控工作。答: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答: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12規劃環評編制過程中,由誰負責組織公眾參與工作?答: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13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草案,在審批前由什么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答: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第十五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 第十條規定: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16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能否予以審批?答: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 第十六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答: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 第十八條規定: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18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答: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文件規定:“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則上由批準設立該產業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各省(區、市)對于省級以下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另有規定的,按照地方有關法規執行。”因此,國家級產業園區由生態環境部組織審查,省級產業園區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市級及以下產業園區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因此,規劃環評審查小組應由相關部門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公布)第十三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22環評編制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中“關鍵內容遺漏”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據《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行為中“關鍵 內容遺漏”是指以下情形:環評文件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的;遺漏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的;未提出有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的。23環評編制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中“數據結論錯誤”包括哪些情形?答:依據《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行為中“數據結論錯誤”是指以下情形:環評文件編造、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危險廢物鑒別結果的;編造相關環境要素或環境風險等現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結果的;降低環評標準,致使環評結論不正確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24環評編制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中“其他造假情形”包括哪些情形?答:依據《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行為中“其他造假情形”是指以下情形: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卻憑空編造公眾參與內容,或者篡改實際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的;相關單位故意篡改、隱瞞工程建設內容、規模等,以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評價工作等級的;環評單位、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簽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25環評編制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中“環評文件抄襲”包括哪些情形?答:依據《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行為中“環評文件抄襲”是指以下情形:環評文件(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項目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預測評價結果明顯不屬于本項目或規劃的。26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如何辦理環評手續?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27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如何辦理環評手續?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8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是否可以開工建設?答:不得開工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29國家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什么控制制度?
答: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它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總量的地域范圍;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時間跨度。通常有三種類型:目標總量控制、容量總量控制和行業總量控制。我國的總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標總量控制。答:依據生態環境部頒布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環評文件受理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設總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機構自收到環評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環評文件中總量控制內容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我局承諾5個工作日內完成。31哪些行業建設項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采用績效方法核定?答:按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要求,火電、鋼鐵、水泥、造紙、印染等行業建設項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采用績效方法核定。32煉鐵、煉鋼 、鐵合金冶煉等行業環評等級是什么?答: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煉鐵、煉鋼 、鐵合金冶煉等行業環評等級是環境影響報告書。33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大氣污染治理工程的環評等級是什么?答: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大氣污染治理工程的環評等級是環境影響登記表。34什么規模以上的醫療衛生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答: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新建、擴建住院床位500張及以上的醫療衛生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所有旅游開發類建設項目均不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旅游開發類項目建設內容涉及纜車、索道建設的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進行審批。不含上述建設內容的旅游開發類建設項目的環評等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并對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負責。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相關評估機構等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的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開展。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征,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管理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規范,指導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40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哪個部門備案?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并對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負責。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相關評估機構等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的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4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五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如何辦理?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42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如何編制?
答: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是進行城市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必須以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但又對后者進行補充和使其完善。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具有地區性、綜合性、預測性的特點,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1、與城市的發展和建設規劃相協調,既保護環境,又促進城市發展;2、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綜合利用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3、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污染物質排放量和排放濃度;4、充分利用綠化系統和水體凈化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編制完成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答:指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對已經和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分析規劃實施的實際環境影響,評估規劃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有效性,研判規劃實施是否對生態環境產生了重大影響,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44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實施幾年后,應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答: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第六條之規定: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包括對已實施規劃內容的評估和后續規劃內容的優化調整建議,評價結論應報告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評價結果作出反饋。45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具體分為哪幾類?
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具體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三)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46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多少年?排污許可證延續、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47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是否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答: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的,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48排污單位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什么報告來反映本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如何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49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嗎?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范圍執行。50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多少日內進行變更填報?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51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向什么部門報告,并進行檢查、修復?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52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可以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答:不可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54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是否應重新辦理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55《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通用工序水處理設施指的是什么?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第五十一項通用工序共包括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四大類,其中水處理設施包括對水進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的所有設施,包括過濾、沉淀等。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廠界申請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四)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情形的情況說明。59什么情況下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一)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二)屬于城鎮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的納污范圍、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三)屬于排放重點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單位通過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60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什么?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61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是多久?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答: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紙漿制造行業全部屬于重點管理。63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行業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是什么?答: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行業全部屬于重點管理。64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行業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是什么?答: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營業面積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裝工序的納入簡化管理,其他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答: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模達到50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院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66《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依據什么劃分行業類別?答:為實施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分了行業類別。67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何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答: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納入《名錄》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68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哪些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答: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69在什么區域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萬元以下罰款。70生態環境部門如何對規劃及規劃環評實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管?答:按照《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和《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省及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每年選取本級和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產業園區等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主要檢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準入要求、避讓敏感區等優化調整建議及環保對策措施等落實情況,并對實施中已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進行核查,同步倒查報告書是否存在嚴重失實等質量問題。71我國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什么制度?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7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什么用地?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7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哪些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進行了修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九章附則的第二條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的不予批準。在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要求方面,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號)規定“對于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應將與規劃環評結論的符合性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之一”。《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因此,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應嚴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規,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標,確保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機制有效運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是多少?答: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對城市規劃區內不同聲環境功能的區域進行劃分,以作為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定依據。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是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轉自:環評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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