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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2024-08-30 09:30:12 行業資訊

摘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是推動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及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的有效手段。當前,排污許可“全覆蓋”“一證式”管理基礎基本建立,但仍存在固定源環境管理不夠精細、事中事后監管相對薄弱等短板,面臨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基礎核心地位仍不夠明晰、排污單位環保意識與守法意愿不強、公眾參與積極性有待提升等多方面的挑戰。聚焦問題導向,本文提出政府監管責任、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公眾監督責任的落實與推動路徑,助力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關鍵詞:排污許可;環境主體責任;依證監管;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引言

排污許可制作為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其背景源于全球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和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和歐盟,排污許可制已經實施了數十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基本實現對污染源的精準管控,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試點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并自2015年開始醞釀實行排污許可制改革,在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了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路線圖,進一步通過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健全法制基礎制度,以及制定出臺一系列詳細的排污許可管理文件和技術規范,逐步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制度。

2022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要求,“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并在2023年7月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明確了排污許可制作為健全美麗中國建設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徑。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有效手段在于通過明確各方責任,實現環境管理的精細化和科學化。首先,政府作為環境管理的主體,通過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監管措施,推動排污單位按照規定的排污要求進行生產活動。排污單位作為排污行為的直接參與者,需要承擔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通過技術創新和管理優化,降低排污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其次,社會公眾作為環境保護的受益者和監督者,應當積極參與排污許可制的實施過程,通過監督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推動政府和排污單位更好地履行環保責任。本文在分析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意義的基礎上,探討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下各方責任的落實策略,以期促進政府、排污單位和公眾在排污許可制實施過程中各負其責、協同發力




01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意義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排污單位守法、執法單位執法、社會監督護法的基本依據。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責權歸位,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污許可證承載的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遵循的環保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及速率限值、許可排放量,以及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要求。排污單位是依法依承諾申領、持證按證排污、履行環境責任的主體,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排污單位對自己排污許可證中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且要按照排污許可證中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定期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公開排污信息,使得責任落實更加到位。把污染物排放控制責任落到排污單位頭上,能夠規范排污單位生產運行以及排污行為,督促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二是銜接融合,提升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能力。排污許可證不僅關注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方式,還詳細載明了主要產排污的環節、設備和相關的治理技術、控制措施。突出全覆蓋、全過程和全要素管理的排污許可證可以作為排污單位不可或缺的“管理手冊”,有利于提升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能力。目前,環境統計、總量控制、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稅等各項制度還缺乏有機銜接和統一,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推動落實固定污染源的全口徑量化管理,統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可為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提供數據來源,逐步實現數據的歸一化,解決環境管理中“數出多門”的問題,理順全過程環境管理路徑。

三是倒逼升級,推動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雙重壓力推動排污單位不斷提高環境治理能力。當前階段,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要求、流域排放標準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承諾執行的更低的排放濃度限值已經記載入排污許可證,倒逼排污單位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提升污染治理能力。此外,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要一環。排污單位依證開展自行監測,可以及時發現自身污染物不穩定排放情況。同時,排污許可證中排放量的量化管理是對重點區域、重點污染源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量即為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指標。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背景下,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的環境質量要求,綜合考慮行業可行技術,逐步削減、合理確定不同行業不同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對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達標區和非達標區排污單位分類施策,實現基于區域污染物減排目標和排污單位排放現狀水平的許可排放量管理,可持續推動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




02

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面臨的挑戰


2.1 排污許可制度的基礎核心地位仍不夠明晰

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進程中,各項制度之間的銜接成為重中之重。在設計之初,排污許可制是整合各項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的基石,是“歸一”而不是“加一”,但目前各項制度的銜接融合距“歸一”還有較遠的距離。一是環境管理制度銜接不暢。制度的“歸一”需要從頂層設計開始,逐步明晰改革路徑,緊抓改革重點,而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地同步改革優化,銜接的細節問題仍不清晰,排污許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仍不突出。二是統一數據任重道遠。通過排污許可證將區域排放總量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的確定可能涉及多個口徑數據,不同口徑的數據如何選取?各項制度之間的管理需求不同,如何優化與統一污染物排放量化管控方法?這些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解決。三是當前跨部門協同與信息共享的難度大。排污許可制涉及多個部門,如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土壤等要素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如何真正實現信息共享和協同工作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2.2 排污管理技術有待提升

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背景下,技術瓶頸成為實現全覆蓋、全要素、全聯動的制約因素,只有突破量化管理技術瓶頸,才能確保排污許可制的順利實施。從排污許可制自身改革要求來看,當前的許可排放限值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與環境質量改善直接關聯性不強,部分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管控偏松偏大,對達標區和非達標區排污單位分類施策尚需加快試點研究,基于環境質量和最佳技術的許可限值核定技術方法體系需要加快健全。

2.3 “依證監管”需進一步強化

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關鍵環節,關系到排污許可制度能否真正發揮實際效用。目前,監管主要集中在基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于基層環保力量不足,監管仍側重在重點行業的達標排放方面,無法做到全面監管。一是排污許可證核發與證后監管未實現有效聯動。排污許可是貫穿排污單位生產運行階段的唯一環境行政許可,要使這項制度真正發揮效力,離不開許可證核發部門與環境執法部門的密切配合、齊抓共管。但目前基于排污許可的環境執法方式尚未形成,核發與執法兩個環節的聯動效果有待提升。排污許可證信息化監管模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目前全國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使用的行政處罰案件管理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未實現信息互聯互通,監管、監測、執法未能形成閉環管理。二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執法專業性要求高與基層執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排污許可證內容專業性強、要求全面,排污許可證后監管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執法人員在按證排污檢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執法監管指南,難以掌握執法監管重點和執法頻次要求,還不能對排污許可證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而且部分執法人員因擔心被追責而不愿依據排污許可證開展執法行為。

2.4 排污單位環保意識與守法意愿還需加強

排污單位環保意識與守法意愿不強是排污許可制實施過程中的另一大挑戰。排污單位的環保行為不僅關乎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更是對社會的責任與擔當。目前,排污單位對于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視程度也在不斷提升,部分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方面投入了大量資源,不僅設立了專門的環保管理部門,還聘請了專業的環保團隊。但一些排污單位對于環保法規的認知仍有不足,未形成按證排污、依證守法的理念,缺乏主動意愿,填報的排污許可證信息質量不高,存在不能按證排污的情況。分析其原因,除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忽視環保投入以外,也與當前環保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和監管機制不完善有關。另外,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和證后執行的主體均是排污單位,但各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排污許可證的質量及實施效果。此外,排污單位往往將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填報、自行監測等內容委托給第三方服務機構以及監測機構,存在“一委了之”的情況。

2.5 公眾參與度有待提升

公眾是排污許可制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力量,其參與和監督能夠促使政府和排污單位更加嚴格地執行排污許可制。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主體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包括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8類信息,強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目前,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排放口信息、許可排放信息、執行報告(監測濃度和實際排放量)等相關信息,有效保障了公眾的監督渠道,更加體現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然而大多數公眾對于環境保護的認識只限于自身不去破壞環境。由于排污許可公開信息宣傳的不足及公眾的認知局限,公眾的依法參與行為有待引導和規范。




03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責任落實路徑


3.1 政府部門的責任落實路徑

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政府部門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排污許可制的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包括明確各方責任、設定排放標準、建立監管機制等;通過加大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力度,確保排污單位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通過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

3.1.1注重多點協同,推動制度銜接

一是注重多環境要素協同。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基礎核心制度,也是實現各項制度銜接的“底座”。通過政府主導推動環境管理各項制度銜接融合,將法律法規中針對排污單位的環保要求融入一張證,實現將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要素全部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同時,將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重污染天氣、冬防等特殊時段的環境管理要求納入監管,實現“綜合許可”。
二是注重跨部門協同管理。通過跨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治理效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及省(區、市)信息化系統,實現部門間數據互通和業務協同,實時共享污染物排放數據、監管信息及政策執行情況,避免“信息孤島”,提高政府決策的及時性。充分利用排污許可回流數據,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先進信息技術,深度挖掘和分析污染物排放數據,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各部門之間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排污許可制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優化各項制度的改革路徑,通過開展聯合執法、聯合檢查等活動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與配合。
三是注重重點領域和關鍵問題協同。針對排污許可數據與環境統計數據、執法數據、監測數據、環境保護稅等多套數據并行共存的問題,以排放量銜接為主線,將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納入許可管理,通過明確管控污染物、統一核算方法逐步推動量化統一。從管控對象、技術內容、管理流程等方面不斷深化制度銜接,并積極探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碳減排、重點新污染物管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路徑。

3.1.2強化政策引領,推動試點先行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推動技術研發與創新。一方面,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在行業全口徑排放量管控、多項制度銜接路徑等方面開展研究,探索實施路徑。另一方面,堅持“摸著石頭過河”,推動政策在實施前先經過試點地區落地探索,建立政策評估機制,通過對實施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優化與完善政策實施細節,提高科學性和有效性。此外,加大第三方管理力度,出臺關于規范排污許可技術支持機構信用管理的指導文件,培育和規范咨詢服務市場,加強第三方服務機構培訓,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排污許可技術支撐團隊。

3.1.3推動證后監管,落實“一證式”管理

強化監管與加大執法力度是推動排污許可制有效實施的關鍵環節,依證監管是其基本遵循。一方面,圍繞排污許可證開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監管執法,構建依證監管機制,采用清單式檢查、非現場檢查、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專項核查等方式開展依證執法。另一方面,需要加強信息共享,深挖數據信息,通過排放口二維碼等信息化監管方式,推動監管執法精準化、高效化。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現排污許可與環境執法聯動,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通過公開曝光違規排污單位名單、實施罰款、吊銷排污許可證等措施,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并可通過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規制,促使排污單位自覺遵守排污許可要求。同時,政府部門還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3.2 排污單位的責任落實路徑

作為排污主體,排污單位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排污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證要求。同時,排污單位還應加強內部管理,增強環保意識,確保污染物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2.1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要求

排污許可制度的建設與執行是確保排污單位合規運營、減少環境污染的關鍵環節。在排污許可制度的執行方面,排污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落實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和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接受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為更好地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單位需強化內部環境管理制度,設置排污許可相關崗位,加強對員工的環保培訓,增強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操作技能。排污單位須加強排污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并積極引進先進的排污監測技術和設備,更好地落實排污許可證中的相關要求。

3.2.2強化環保主體責任意識

作為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排污單位應當對排污許可證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自行監測的合規性負責,通過簽署協議、加強過程監管等手段強化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或者監測機構的監管。同時,排污單位應開展環保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排污治理意識,明確職責,通過制定獎懲機制,激發員工積極性。

3.3 社會公眾的責任落實路徑

社會公眾不僅是環境質量的直接受益者,更是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強大動力。作為環境保護的受益者和監督者,其可通過監督舉報等方式,推動政府和排污單位更好地履行環保責任。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公眾意識,激發社會參與,是推動排污許可制實施的有效手段。
一是完善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一方面,應建立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平臺。可以通過設立環保熱線、在線舉報系統等,方便公眾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舉報和監督;還可以組織公眾參與環保志愿活動,通過實地參觀、體驗等方式,讓公眾更加直觀地了解排污許可制的實施情況。另一方面,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有效舉報違法排污行為的公眾給予獎勵;實施環保志愿者積分制度,根據貢獻程度給予可兌換獎品或服務的積分。
二是推動排污許可制的知識普及。通過多元化的宣傳手段,有效地提高公眾對排污許可制的認知度和參與度。例如,利用社交媒體平臺發布相關政策和知識、組織環保主題的公益活動和講座、邀請環保專家進行解讀和指導,不僅可以提高公眾對排污許可制的認知度,還可以激發公眾的參與熱情。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促使其更加自覺地參與到對排污許可制的監督中來。



04

結束語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是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深入實踐,各方責任的落實是推動其全面實現的有效路徑。政府、排污單位和社會公眾在排污許可制的實施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下一步建議重點聚焦進一步強化排污許可制在固定源環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在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及制度銜接路徑方面開展深化研究,通過排污單位承擔主體責任、政府承擔監督職責、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助推構建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






轉自:環評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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