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
如: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工程、電力工程、管道工程、礦產開采、工廠建設、建材、城鎮新區建設、工業園區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管網工程、房地產等項目。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備注:在2023年3月1日前已取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設棄渣場變更,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相關規定執行。在2023年3月1日以后,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備注: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還有:1.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態建設項目,如小流域綜合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2.非生產建設項目:如政府預留用地、農民自建房、農業大棚、農事耕作、修建機耕道、零星取(堆)土、果園種植等生產建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規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規定。
備注:水土保持方案內容及章節編排,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附錄B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編寫和印制格式,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文件編寫和印制格式規定(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8〕135號)要求。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備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發布)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職責。如,某縣人民政府確定該縣政務管理局負責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該縣行政區域內縣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該縣政務管理局負責審批。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一式三份。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評審機構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后即時辦結。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辦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見》(辦水保〔2020〕235號)明確,開發區內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全面實行承諾制管理(棄渣場設置在開發區外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采取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有三類項目:一是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項目;二是開發區內的項目;三是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項目。
備注:審批部門按水土保持承諾制相關要求辦理,對收到的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組織技術評審。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技術評審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評審機構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資源保護利用措施不明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體系不完整、等級標準不明確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范等要求優化建設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級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其他情形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一)工程擾動新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線路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備注:涉及棄渣場變更的,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生產建設單位。
備注:在2023年3月1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文件的,暫無有效期的限制。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任務和內容納入施工合同,落實施工單位水土保持責任,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證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實施進度和資金投入。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及時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狀況,科學評價防治成效,按照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情況。
備注: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0〕161號)要求,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即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因此,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即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監測上沒有具體要求,不需要開展水土保持監測。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理,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規定和水土保持監理規范執行。
備注: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其中,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回執。
備注: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轉為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8〕133號)執行。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作為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
備注:1.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相應水土保持技術條件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2.在2023年3月1日前,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已簽訂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技術服務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程序或者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要求落實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風險隱患的;
(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其他情形的。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事項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審批范圍、程序、結果,推進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提高審批效率。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建設單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評審、監測、監理、施工、驗收等單位的信用監管;相關單位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開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編造篡改數據的,依法納入信用記錄。
備注:對存在水土保持失信行為的有關單位,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兩單”制度的通知》(辦水保〔2020〕157號)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或者“失信黑名單”。按照《水利部關于實施水土保持信用評價的意見》(水保〔2023〕359號),對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進行信用評價,并依法依規實施激勵和懲戒。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需要依法改正的,應當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計劃和措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四)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六)開辦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